普法宣传丨企业名称打假维权,我们在行动
2025-07-23   

       “中国邮政”“中邮”既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有广泛影响的企业名称缩写。未经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这些字样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其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产生品牌混淆,通过“蹭”商标、“蹭”字号等投机取巧的方式获利,不仅难以长久,也难逃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邮政”“中邮”字样,不仅使社会公众产生混淆,而且侵害了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积极开展企业名称打假维权,开展“码”上监督,欢迎企业员工、社会公众积极对发现的相关侵权线索扫描二维码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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