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求单位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快递分公司
二、国际邮件运能供应商引入类型
本项目采取“引入-询价”合作模式。引入后先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明确后续询价响应及服务规范等内容;后期根据业务需求进行询价综合打分确定具体业务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一)国际邮件航空运输服务承运商
主要引入青岛、烟台、威海、济南至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等路向国际邮件航空运能供应商。应答供应商为我方提供的服务是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口岸至寄达地机场的地面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以及到达目的国(地区)后将邮件安全、准确地交付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
(二)国际邮件海运运输服务承运商
主要引入青岛、威海至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路向国际邮件海运运能供应商。应答供应商为我方提供的服务是从我方所属互换局至境外卸货港的海运相关服务,以及到达目的国(地区)后将邮件安全、准确交付给提单所记载的收货人。
(三)国际邮件陆路运输服务承运商
主要引入青岛、济南等口岸至俄罗斯、中亚等路向国际邮件陆路运能供应商。应答供应商为我方提供的服务是青岛、济南至俄罗斯、中亚等路向的陆路运输相关服务,以及到达目的国(地区)后将邮件安全、准确交付给目的地邮政,或我方指定代理人。
(四)国际邮件监管运输服务供应商
主要引入全省各国际邮件互换局至机场、港口等口岸国际邮件海关监管运输服务供应商。应答供应商为我方提供的服务是全省各国际邮件互换局至机场、港口等口岸国际邮件海关监管运输服务。
(五)国际邮件出入库操作供应商
主要引入进出口国际邮件机场出入库服务供应商,应答供应商为我方提供的服务是我方指定机场进出口国际邮件机场出入库服务。
三、服务期限
服务期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承运或处理国际邮件范围
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国际e邮宝、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空运水陆路(SAL)函件、空运水陆路(SAL)包裹、空袋以及其他适用于海运或陆路运输的各类邮件。
五、资质资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海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经营陆运国际货运代理或国际快递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其他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具有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代理)、进出口、国内运输等对应项目。
(二)提供能够证明承运或资质能力的证明资料。
1.国际邮件航空运输服务承运商:具备一级代理资质,应提供本公司与航司或相关资源方的订舱协议或代理合作协议,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其他能证明承运能力的相关资料。若响应单位为航司,可不提供该材料。
2.国际邮件海运运输服务承运商:具备一级代理资质,应提供本公司与船司或相关资源方的订舱协议或代理合作协议,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其他能证明承运能力的相关资料。若响应单位为船司,可不提供该材料。
3.国际邮件陆路运输服务承运商:具备一级代理资质,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其他能证明承运能力的相关资料。若响应单位为中欧班列(铁路)运营方,可不提供该材料。
4.国际邮件监管运输服务供应商、国际邮件出入库操作供应商:需要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其他证明资料。
(三)“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用截图。企业信用报告中无失信、异常、大额担保等可能影响到履约能力的情形,对于有违法行为或经营异常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1.在与山东省内邮政企业以往合作项目存在纠纷争议、解除合同等尚未处理完毕的,不能参加应答。
2.业务合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或出现虚假承诺、提供虚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小金库”、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引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以往采购项目存在以上情况的,引入方有权解除合同。
3.被邮政企业列入采购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能参与应答。
4.供应商须承诺如实提供本单位法人、董事、监事、高管、直接与邮政企业对接人员的亲属在邮政系统工作情况,亲属关系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并承诺不影响本项目采购公正性。
5.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须提供承诺书)。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六)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如果代理人参加需要另外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加盖公司公章。
(七)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服务要求
(一)国际邮件航空运输服务
1.邮件交接及交接凭证要求
(1)双方交接地点为我方所属口岸机场安检口。交接单据为邮联规定相关单式: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EMS)、国际e邮宝和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的总包路单均为CN38(AV7),SAL邮件为CN41,空袋为CN47。应答供应商须按照我方要求使用路单作为双方交接、机场启运、中转、与目的地邮政交接的单据及凭证。
(2)无法通过安检的邮袋需进行退运处理,应答供应商指定人员应根据我方提供的退运邮袋明细清单在路单上进行数据划销,我方所属各航空交换站保存安检退运邮袋明细。本协议生效后,由我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指定人员名单提供给应答供应商。
(3)双方进行邮件交接,应答供应商向我方反馈邮袋的接收信息。我方在接收到应答供应商反馈的接收信息并发现有差异数据时,将于第一时间通知应答供应商,双方核对确认后修正相应数据。
2.操作、装机、发运、转运和交邮要求
(1)应答供应商应第一时间将接收的邮件转运至计划作业区域,按照飞机起飞时间,安排足够的地面服务能力。应答供应商应确保邮件按计划交航发运,并将启运信息及时反馈给我方。
(2)应答供应商航空线路采用多程联运的,应预留足够的二程舱位,确保全程时限。国际邮件在二程中转场停留时间点信息应主动推送给我方。如二程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指定航班续运的,应答供应商须安排最早航班续运,并于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内容:原航班号、改航班号、总包号、重量等信息)通知我方。
(3)应答供应商应在航班抵达境外机场后8小时内将邮件交至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在交邮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包数量短少、延误、损毁、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拒收等情况,应答供应商有义务提供境外地服与邮政交接凭证(POD)。
3.异常情况应对要求
(1)在接收、打板、装机、运输、移交货站过程中,发现国际邮件出现容器破损,应答供应商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邮件损毁、丢失的,应第一时间告知我方。因操作延误等人为原因,导致邮袋未能按计划上机发运的,应答供应商应第一时间反馈给我方,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应答供应商发现错装、漏装邮袋上机,应第一时间告知我方并协商补救措施。
(2)因应答供应商原因,邮件无法发运的,我方有权要求应答供应商退回,库区内退回操作由应答供应商负责,与我方在机场货站安检口交接。应答供应商在目的地移交邮件失败的,应第一时间联系我方,双方协商确定后续作业办法。
(3)异常信息反馈:发生下列异常情况,应答供应商应在异常发生后立即主动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我方。如未按时告知我方造成邮件延误,依照相关条款进行考核(因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因无法反馈的除外)。
① 因航班临时取消、机械故障、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邮件未能按计划发运;
② 运输过程中发生邮件丢失、误发、损毁、污染、扣留等异常情况。
4.信息交互要求
接收信息:应答供应商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生成RESDIT74(或邮件的接收信息),接收完毕后4小时内向我方信息系统反馈。
启运信息:应答供应商应于航班起飞后12小时向我方系统反馈RESDIT24(或航班的启运信息)。
中转信息:应答供应商或应答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应对中转完成的邮件提供邮袋级别的信息采集,并于航班起飞后12小时内向我方信息系统反馈二程航班的RESDIT24(或航班的启运信息)。
抵达信息:应答供应商在航班抵达境外机场后12小时内向我方系统反馈载运邮袋的RESDIT信息(包括RESDIT21或14或40)(或航班的抵达信息)。
交邮信息:供应商在完成移交邮袋至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后12小时内向我方系统反馈载运邮袋的RESDIT21信息(或邮袋的交邮信息)。
5.安全要求
应答供应商自接收邮件起,至将邮件交付给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或因必要原因退回至原出港口岸期间,应答供应商需对邮件的安全负责,确保邮件免受因天气、水、灰尘、损害、污染、丢失或失窃造成的损失。
如邮件出现丢失、损毁、污染等,应答供应商应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我方指定人员,书面详述邮件丢失、损害或污染等的具体细节。
如发现丢失或破损等异常情况,我方应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书面通知应答供应商的指定部门并附上具体细节、凭证。
6.考核要求
(1)全程运输时限:应答供应商承诺邮件的接收至交邮时限,实际运行指标不得低于承诺时限。我方每月按照线路运行情况统计应答供应商运递时限。对于全月运行指标低于98%、高于95%的,考核该线路当月运费总金额的1%;全月运行指标低于95%的,考核该线路当月运费总金额的2%;对于连续两月运行指标低于90%的线路,我方有权终止该线路发运计划。考核金额以双方确认的运费金额为基础。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邮件延误的,应答供应商须根据我方要求提供相应免责证明。
(2)舱位执行:如遇极端天气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航班未能按照约定舱位运输邮件,应答供应商应向我方出具航班延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延误航班的配载证明及航班起飞的装载数据等相应证明材料)。
(3)接收信息反馈率:应答供应商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产生Resdit74(或邮件接收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我方。接收信息达标率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我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4)启运信息反馈率:应答供应商应及时向我方反馈邮袋的真实启运信息,信息反馈达标率为9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我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5)抵达信息反馈率:应答供应商应及时向我方反馈邮件的抵达信息。我方有权在支付当月运费时拒绝支付缺少抵达信息的邮袋所对应的运费金额。
(6)交邮信息反馈率:应答供应商应及时向我方反馈邮件抵达境外后的交邮信息。甲乙双方按照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信息反馈达标率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我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7)上述反馈信息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内反馈完毕。每超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扣减应答供应商被考核邮袋(见附件3)运费的0.01%,我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8)虚假反馈:对于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发现一次,我方考核应答供应商10万元人民币,并对虚假信息影响的邮件考核100元人民币/件。同时,我方有权对该发运计划进行调整或终止。基于飞行器的落地信息产生的抵达信息不被视为虚假反馈。
(9)赔偿:在应答供应商责任期间内出现的邮件丢失、损毁、污染,应答供应商应遵循万国邮联标准执行赔偿程序。赔偿应以收到丢失、损毁、污染的邮件为最小单位。
①特快专递邮件的赔偿
物品型特快专递邮件每件130 SDR;
文件型特快专递每件30 SDR。
②国际航空包裹的赔偿
每件40 SDR+每千克4.50 SDR;
③国际函件的赔偿
挂号函件:每件30 SDR;
挂号印刷品专袋:每袋150 SDR。
(10)履约保证金:按照我方要求执行。
(11)在任何情况下,应答供应商均不享有对我方邮件的留置权。如果应答供应商选择暂缓处理邮袋以防疑似损坏、盗窃或篡改,应答供应商应取得我方的单独书面同意。应答供应商应运输不受影响的剩余邮件并相应修改文件。应答供应商应尽快通知我方关于涉嫌损坏、盗窃或篡改的邮件情况,并应要求允许我方在应答供应商场所检查邮件。应答供应商应记录受影响的邮件明细并提供给我方。
(二)国际邮件海运运输服务
1.我方于装箱日前1-2天明确实际装箱量,应答供应商应确保我方货物舱位;应答供应商根据我方要求的时间安排集卡到达互换局场地装箱。
2.应答供应商按指定船期发运;应答供应商向我方提供进港信息(进入起运港)、离港信息(驶离起运港)、到港信息(到达目的港)、提箱信息(目的港邮政提箱)供我方备案;
3.船期变更等非正常情况信息应答供应商应及时反馈给我方,并配合我方协调处理。如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战争、船舶事故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航程延长,应答供应商应及时通知我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4.应答供应商负责具体的业务操作、业务对接、运费结算对接等日常事宜。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我方的日常联系、业务协调、结算核对等工作。应答供应商应按双方约定的出口作业时段调配运输车辆及装邮用箱,运输车辆配置电子关锁配合我方完成验关、转关操作。
5.应答供应商优先保障我方集装箱足够舱位及优先满足我方订柜发运需求,遇船期变更等非正常情况应答供应商应及时反馈给我方,并积极配合我方协调处理,做好业务变更、调整等相关工作。
6.应答供应商应保留与目的国邮政交接时的签收单据或目的国邮政已到港口提邮的单据,作为已交付目的国邮政的依据。
7.应答供应商保证不向除政府机关、相关场站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我方订舱货物的信息。应答供应商应参照提单条款承担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国际邮件陆路运输服务
1.应答供应商应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我方的日常联系、业务协调、结算核对等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出口报关及目的港报关手续。
2.应答供应商应按双方约定的出口作业时段调配运输车辆。
3.出口承运责任自我方始发地互换局现场交接,到目的港清关、交接至目的国邮政止。应答供应商确保货物在其承运期内,免受因天气、水、灰尘、损害、污染、丢失或失窃造成的损失。
4.应答供应商自接收货物起至将货物交给目的地确认接收期间,对货物安全负责。遇非正常情况应答供应商应及时反馈给我方,并积极配合我方协调处理,做好业务变更、调整等相关工作。
5.应答供应商应保留与目的国邮政交接时的签收单据作为已交付目的国邮政的依据。
6.应答供应商保证不向除政府机关、相关场站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我方订邮件信息。
7.对于邮件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延误、损毁、丢失等异常情况,应答供应商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我方并让我方知悉相关消息,应答供应商按照我方要求及时、妥善进行处理,做出最大努力减少我方损失。如果应答供应商怠于跟进/未按我方要求进行处理/处理延误或因其他应答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我方或我方客户出现损失,我方有权要求应答供应商按照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出现异常情况的邮件,我方有权在异常情况得到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结算付款。
(四)国际邮件监管运输服务
1.应答供应商应提供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服务方案。应答供应商未经我方同意不得自行变更双方已认可的服务方案,如发生我方不予支付该票结算款,同时应答供应商向我方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应答供应商多次发生此类情况,我方将停止与应答供应商合作。
2.应答供应商要按照我方要求将货物由全省各国际邮件互换局监管运输至指定的机场、港口货站或其他装机装船地点,如果在监管运输过程中因应答供应商原因导致货物出现损坏、丢失,我方可按照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经济损失、客户向我方索赔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等)向应答供应商索赔。
3.应答供应商应该严格按照我方提出的时效要求进行运输,如果出现延误,我方可按照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经济损失、客户向我方索赔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等)向应答供应商索赔
4.应答供应商在接收货物时要当场确认货物外观是否完好,对包装、重量及件数等基本信息进行复核,并在完成复核后及时告知我方相关信息。
5.对于货物在监管运输途中出现的延误、变更发运日期、损毁、丢失等异常情况,应答供应商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我方并让我方知悉相关消息,应答供应商按照我方要求及时、妥善进行处理,做出最大努力减少我方损失。如果应答供应商怠于跟进/未按我方要求进行处理/处理延误或因其他应答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我方或我方客户出现损失,我方有权要求应答供应商按照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出现异常情况的货物,我方有权在异常情况得到妥善解决后在进行结算付款。
6.应答供应商应当提供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价格及服务。并应向我方提供良好的售后客服支撑服务,及时处理解决我方提出售后客服问题。
7.货物发出后,应答供应商应及时向我方反馈各环节真实信息,如因应答供应商反馈虚假信息导致我方发生损失,应答供应商将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五)国际邮件出入库操作服务
1.供应商能力要求
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并向我司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装卸及相关服务,因供应商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相应资质,则我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邮件赔偿要求
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发生邮件损失赔偿,我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按我方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向索赔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我方被客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应负责在媒体上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我方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与供应商合作。我方决定终止合作的,有权单方面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保密要求
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涉密信息包括:可能获取或知悉的来源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或以其它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双方涉密信息仅限于为实现本项目目的且确有必要、最小范围的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知悉。任一方参与项目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承诺的,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除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境外主体)透露任何涉密信息;不得将涉密信息用于除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情况下任一方不得向中国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及受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信息资料数据提供时,双方签订书面交接清单。合作结束后,任一方于项目完成后10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按照对方要求方式销毁。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任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且不因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而失效,任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七)反商业贿赂要求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相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我方有权:(1)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包括协议项下订单),我方对供应商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我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2)将供应商纳入我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供应商实施全面业务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我方及其各级机构的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八)退出机制
为保障企业利益,我单位设置供应商退出机制,对于合同期内丧失履约能力、资质信用出现重大违规记录、被集团或省分公司纳入黑名单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形的供应商将终止业务合作并进行供应商退出流程,及时终止后续合作,确保邮政企业利益。
七、应答要求
(一)应答供应商将应答文件于2024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17:00前发送至邮箱sdyzgjzb@163.com(邮件主题请以:公司名称+应答邮件xx服务供应商)。
应答材料的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回复,应答后请及时查看邮箱,在截止应答前未能提供合格应答材料则应答失败,应答成功后若无法参加谈判视为主动放弃;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邮件视为无效。
(二)应答文件须具备:
1.承诺书:应答承运商承诺已阅知我方发布的需求公告,并全部理解其内容。
2.对资质资料、服务要求进行逐一应答。
(1)应答承运商须提供资质资料内要求的相应资质文件;
(2)应答承运商须承诺对服务要求是否能做到无偏差。
3.全部应答文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后扫描成一个文档。
(三)商务谈判相关:
本项目将采取商务谈判的方式,谈判地点为青岛市,谈判时间另行通知。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13969783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