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快递分公司2025年度全省国际非邮业务供应商引入项目需求公告
时间:2024-12-16     来源:中国邮政网

  一、需求单位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快递分公司

  二、项目需求及服务范围

  国际非邮业务运输服务供应商:主要提供主要包括国际空运运输、国际海运运输、国际汽运运输、国际班列运输等服务。从山东省或其他外省主要海、陆、空口岸将货物按我方要求安全、快捷、稳定的运抵我方指定目的国家或地区。

  国际非邮渠道代理服务供应商:主要提供国际非邮件类货物代理服务,包括国际快递、部分空海派等业务。

  国际非邮业务境外清派服务供应商:主要为国际运输到门业务提供境外清关派送服务,具体要求为将运抵境外的货物按要求安全、快捷、稳定的进行境外清关并运送至指定收货人处。

  国际非邮业务境内操作处理服务供应商:主要提供境内运输、航空/海运/铁路危化品鉴定等其他增值类服务。

  三、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资质资料

  (一)营业执照方面:

  经营海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经营陆运国际货运代理或国际快递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其他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具有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代理)、国内运输、进出口、国际快递、危化品鉴定(技术检测)等对应项目。

  (二)提供能够证明承运能力的证明资料。

  1.国际非邮业务运输服务承运商:具备一级代理资质,应提供本公司与船公司/航空公司/铁运运营方/汽运运营方的订舱协议、代理合作协议(航空公司、船运公司、铁路及由政府机关指定的平台运营方可不提供),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其他能证明承运能力的相关资料。

  2.国际非邮代理服务供应商:应提供本公司与国际快递公司合作协议或代理合作协议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其他能证明业务能力的相关资料。

  3.国际非邮业务境外清派服务供应商:应提供本公司与境外清关派送公司合作协议或代理合作协议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其他能证明业务能力的相关资料。

  4.国际非邮业务境内操作处理服务供应商:应提供自有/承包车队相关证明、自有运输资源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业务能力的相关资料。

  5.境内鉴定服务供应商:应提供相关专业鉴定资质或其他能证明业务能力的相关资料。

  (三)“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用报告中无失信、异常、大额担保等可能影响到履约能力的情形,对于有违法行为或经营异常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1.在与山东省内邮政企业以往合作项目存在纠纷争议、解除合同等尚未处理完毕的,不能参加应答。

  2.业务合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或出现虚假承诺、提供虚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小金库”、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引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以往采购项目存在以上情况的,引入方有权解除合同。

  3.被邮政企业列入采购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能参与应答。

  4.供应商须承诺如实提供本单位法人、董事、监事、高管、直接与邮政企业对接人员的亲属在邮政系统工作情况,亲属关系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并承诺不影响本项目采购公正性。

  5.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须提供承诺书)。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成交方不得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供应商,否则需求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如果代理人参加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加盖公司公章。

  (七)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服务要求

  (一)供应商能力要求

  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并向我司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服务,使我司尽量免于遭受货主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因供应商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相应资质,则我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二)业务单据要求

  在未经我方允许情况下,任何情况不得扣押我方发运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货物赔偿要求

  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发生货物损失赔偿,我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按我方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向索赔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我方被客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应负责在媒体上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我方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与供应商合作。我方决定终止合作的,有权单方面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货物报价要求

  供应商应当提供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价格及服务,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及服务不具备市场竞争力,或在我方询价中多次不中标,我方将有权终止与供应商的合作。

  (五)诚信要求

  供应商应当保持诚信,供应商一旦出现隐瞒、欺诈、篡改单据、因非我方原因在发货后随意更改价格等不诚信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失,我方将扣除所有未结算运费并终止与供应商所有合作,并将该供应商纳入我方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同时,我方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损害程度,对供应商实施全面业务合作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永久不得参与我方及山东邮政各级机构的经济业务来往。

  (六)保密要求

  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涉密信息包括:可能获取或知悉的来源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或以其它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双方涉密信息仅限于为实现本项目目的且确有必要、最小范围的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知悉。任一方参与项目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承诺的,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除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境外主体)透露任何涉密信息;不得将涉密信息用于除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情况下任一方不得向中国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及受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信息资料数据提供时,双方签订书面交接清单。合作结束后,任一方于项目完成后10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按照对方要求方式销毁。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任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且不因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而失效,任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七)反商业贿赂要求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相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我方有权:(1)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包括协议项下订单),我方对供应商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我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2)将供应商纳入我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供应商实施全面业务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我方及其各级机构的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八)争议解决要求

  如签订业务合同,合同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予以处理。双方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财务要求

  供应商承诺能够按照我方要求提供财务账单并开具发票,配合我方完成财务结算付款相关工作。

  (十)售后服务要求

  供应商应提供专业客服人员及联系方式,负责接受我司提出的各类货物运输信息查询,并在发起查询之时起24小时内回复;若转航涉及两个或多个运输船司/航司或承运代理,供应商应在发起查询之时起48小时内回复。

  (十一)安全要求

  供应商自接收货物起,至将货物交给目的地收货人、其代理人或指定合作方签字确认期间,对货物安全负责。

  供应商保证货物免受因天气、水、灰尘、损害、污染、丢失或失窃造成的损失。

  如货物出现丢失、损毁、污染等,供应商应通过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我司,书面详述货物丢失、损害或污染等的具体细节。

  供应商有义务对我司交寄的贵重货物提醒增加保险服务。

  (十一)退出机制

  为保障企业利益,我单位设置供应商退出机制,对于合同期内丧失履约能力、资质信用出现重大违规记录、被集团或省分公司纳入黑名单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形的供应商将终止业务合作并进行供应商退出流程,及时终止后续合作,确保邮政企业利益。

  六、服务质量标准及考核

  (一)国际货物运输

  1.价格稳定性:对于一票一询的货物,应答供应商需要在响应报价的同时明确服务方案有效期限,如未明确则默认长期有效。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船司临时涨价非不可抗力因素)或我方需求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应答供应商在服务方案有效期内不得涨价。出现1次上述情况,我方暂停应答供应商15日报价响应,暂停起始时间按照应答供应商最近一次报价日期开始计算;出现2次上述情况,我方将有权终止与应答供应商合作。

  2.舱位保障:对于一票一询的货物,应答供应商需要在响应报价的同时明确服务方案有效期内可提供舱位量。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船司临时涨价非不可抗力因素)或我方需求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应答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舱位量。出现1次上述情况,我方暂停应答供应商15日报价响应,暂停起始时间按照应答供应商最近一次报价日期开始计算;出现2次上述情况,我方将有权终止与应答供应商合作。

  3.扣单/扣货考核:应答供应商在未经我方允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扣单/扣货。如发生上述情况,我方将有权终止与应答供应商合作,应答供应商并应按照我方及客户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4.服务团队支撑:应答供应商应提供专门的团队人员及联系方式,负责接受我方或我方所辖地市分公司提出的客服查询服务,并确保工作日内最迟1小时内予以答复并积极协助处理相关问题。应答供应商应对国际货运服务全环节进行有效管控,对于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告知我方并固定相关证据。如出现以上服务支撑不到位的情况,我方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醒应答供应商进行整改,持续没有改进的我方将有权终止与应答供应商合作。

  5.提单:在我方提出需求的情况下,应答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我方在工作日最迟24小时内提供提单正本。

  (二)境内操作处理服务供应商

  1.价格稳定性:对于一票一询的货物,应答供应商需要在响应报价的同时明确服务方案有效期限,如未明确则默认长期有效。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或我方需求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应答供应商在服务方案有效期内不得涨价。出现1次上述情况,我方暂停应答供应商15日报价响应,暂停起始时间按照应答供应商最近一次报价日期开始计算;出现2次上述情况,我方将有权终止与应答供应商合作。

  2.扣单/扣货考核:应答供应商在未经我方允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扣单/扣货。如发生上述情况,我方将有权终止与应答供应商合作,应答供应商并应按照我方及客户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3.时效保障: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或我方需求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应答供应商应按照服务方案时效要求进行服务,如果超出要求时效,我方暂停应答供应商15日报价响应资格,暂停起始时间按照应答供应商最近一次报价日期开始计算;出现2次上述情况,我方将有权终止与应答供应商合作。

  4.货物完整性: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应答供应商应确保在接收、运输、装卸等全环节货物完好性,避免出现货物丢失、损毁等情况的发生。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应答供应商除了按照申报货值赔偿我方损失外,我方将暂停应答供应商15日报价响应资格,暂停起始时间按照应答供应商最近一次报价日期开始计算;出现2次上述情况,我方将有权终止与应答供应商合作。

  5.服务团队支撑:应答供应商应提供专门的团队人员及联系方式,负责接受我方或我方所辖地市分公司提出的客服查询服务,并确保工作日内最迟1小时内予以答复并积极协助处理相关问题。应答供应商应对国内货运服务全环节进行有效管控,对于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告知我方并固定相关证据。如出现以上服务支撑不到位的情况,我方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醒应答供应商进行整改,持续没有改进的我方将有权终止与应答供应商合作。

  (三)境外清派服务

  1.技术支撑:应答供应商应提供信息系统对接服务、快递查询和售后服务能力、对账服务等。应答供应商需按照我方跟踪查询系统接口标准或双方单独约定的标准,向我方推送其所提供服务环节的所有节点信息,由我方统一整合后形成完整的全程跟踪信息,供客户查询使用。

  2.清关时限:清关时限应满足我方要求,在清关过程中应积极协调当地口岸海关,保证通关货物安全快速进行清关操作。在清关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发件人提供资料协助清关的情况,应在提货当日及时进行反馈。在无特殊情况下未达到时限要求,我方将通过邮件等书面形式予以提醒;持续没有改进的,我方将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3.派送时限:派送时限应满足我方要求,因客户原因无法及时妥投的邮件除外。在无特殊情况下未达到时限要求,我方将通过邮件等书面形式予以提醒;持续没有改进的,我方将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协议。

  4.清派货物完好性: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应答供应商应确保在清关、派送全环节货物完好性,避免出现货物丢失、损毁等情况的发生。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应答供应商应按照申报货值赔偿我方损失;如出现2次上述情形,我方将有权终止与应答供应商合作。

  5.服务团队支撑:应答供应商应提供专门的团队人员及联系方式,负责接受我方或我方所辖地市分公司提出的客服查询服务,并确保工作日内最迟1小时内予以答复并积极协助处理相关问题。应答供应商应对清关及派送全环节进行有效管控,对于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告知我方。

  七、应答要求

  (一)应答供应商将应答文件于2024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17:00前发送至邮箱sdyzgjzb@163.com(邮件主题请以:公司名称+应答非邮xx服务供应商)。

  应答材料的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回复,应答后请及时查看邮箱,在截止应答前未能提供合格应答材料则应答失败,应答成功后若无法参加谈判视为主动放弃;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邮件视为无效。

  (二)应答文件须具备:

  1.承诺书:应答承运商承诺已阅知本公告内容,并全部理解其内容。

  2.对资质资料、服务要求进行逐一应答。

  (1)应答承运商须提供资质资料内要求的相应资质文件;

  (2)应答承运商须承诺对服务要求是否能做到无偏差。

  3.全部应答文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后扫描成一个文档。

  (三)商务谈判相关:

  本项目将采取商务谈判的方式,谈判地点为青岛市,谈判时间另行通知。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13969783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