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常州市分公司国六尿素采购方案的报告
市分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终端管控中心提交的采购需求书、技术规范书以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4年2月25日)。市分公司采购中心现启动采购工作,采购方案具体如下:
一、采购内容及预算
本次采购内容为市分公司车用国六尿素。本项目预算33.2万元,按预算设置总价最高限价:33.2万元。
本项目签订框架+订单协议,按实结算。协议有效期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采购方式
本项目建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中国邮政官方网站、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
委托市分公司招标代理成交供应商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代理工作。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按照业务需求部门提交的技术规范书确定,如有超出内容,由业务需求部门进行确认。招标文件经项目组确认后发出,如在实施前涉及采购方案主要内容变更的,以签报方式报市分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签,通过后执行。
如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仍然不满三家的,转为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如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后无有效投标人,则终止采购并通知归口管理部门。
三、供应商主要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须具备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本次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关重要技术要求和服务标准。
3.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无重大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查询地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提供承诺书,采购人将进行核实,以采购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信息为准)。
4.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地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提供承诺书,采购人将进行核实,以采购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核实信息为准)。
5.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分包或者未划分分包的同一项目采购活动。
6.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7.本项目不接受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限制范围内(包括期限及区域)的投标人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不得分包、转包。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四、技术重要条款
见附件加★项。
五、评标方法
本次采购拟采用综合评分法实施评分,分数合计100分,价格、技术和商务分数分别为80分、10分和10分。
1.价格分为80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者作为基准价格,价格分=(基准价格/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80。
2.技术分为10分,其中:技术服务指标偏离度(3分)、供货方案5分、样品2分、。
3.商务分为10分,其中:成功案例2.5分,协同7.5分。
以上评分项和评分占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六、中标原则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分并计算投标人得分,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投标人排名建议,由1名投标人中标。
按照采购管理与实施办法规定,采购项目完成评标与公示等程序后,履行采购结果签批确认程序。
由采购中心起草采购结果签报,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签后,报市公司领导签批确认。
七、项目组组成
采购中心牵头成立由3人组成的项目组,采购中心联系人为陈小斌。
八、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1名及采购专家4名组成。其中采购专家从代理公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归口管理部门委派。按照要求和程序,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开标评标工作,并最终提交评报告。
九、签约及付款
1.采购结果确定后,由市分公司运营管理部发起合同审批流程,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完成合同履约及付款工作。
2.货款每月进行一次结算。投标人按月向采购人车辆管理部门报送《车辆尿素情况统计表》和《车辆尿素费用结算单》。经核实无误后开具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及相关单据并确认无误后30日内向投标人支付当期已交付货物总价100%的货款。
3.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指定账户缴纳3万元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尽职履约的,合同履行结束后一个月后履约保证金无息从原账户退还。
附件:1.技术/服务规范书
2.黑名单承诺书
3.合同草稿
市分公司采购中心
2025年3月5日
附件1
评分标准
评分内容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价格分(80分) | 价格分(80) | 采用低价优先法,价格分=(P基准/P)×80;P基准为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者,P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价格分最高得80分。投标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报价为不含税总价;投标人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效报价为含税总价。 特别说明:招标人不接受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技术(服务)分 (10分) | 技术服务指标偏离度 (3分) | 非加★项技术指标全部满足的得3分,每有一项指标不满足减1分,有3项及以上不满足得0分.实质性技术条款不得负偏离,如有负偏离则按照废标处理。 |
供货方案 (5分) | 供应商须针对本项目拟定相关的供货质量、时限保证措施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与质量和供货时限相关的产品生产、供应、运输、储存、交货等环节的管控。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酌情打分,优秀得5(含)-4分,良好得4(含)- 2分,一般得2(含)- 0分,不提供不得分,打分步长为0.1。 | |
样品 (2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的质量、观感等酌情打分,本项最高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打分步长0.1分。 | |
商务分 (10分) | 成功案例 (2.5分) | 投标人提供2021年2月20日以来取得的同类项目业绩证明,项目实施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20万元以下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2.5分。(须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开具的能证明业绩的发票复印件或相关业绩证明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如未直接签订合同,则需提供项目采购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协同发展(7.5分) | 1、供应商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在邮政指定机构开办或引荐开办代发工资业务且年代发金额达10万元得1分,承诺项最高得1分;如投标前已在邮政指定机构开办或引荐开办代发工资业务至今且年代发金额达10万元,得1.5分。本项最高得1.5分。(投标前已办理业务项计分举例:A供应商在常州邮政其他中标项目中承诺年代发金额达10万元,实际年代发金额为30万元,溢出20万元年代发金额可纳入本次评估得分;B供应商未有中标项目承诺代发金额,但已发生代发业务10万元,可纳入本次评估得分) 2、供应商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在邮政指定机构开立或引荐开立对公账户且年日均存款达到30万元得1分,每增加30万元加1分,承诺项最高得3分;如投标前已在邮政指定机构开立或引荐开立对公账户至今且年日均存款达到30万元得1.5分,每增加30万元加1.5分。本项最高得4.5分。(投标前已办理业务项计分举例:如供应商A在常州邮政其他中标项目中承诺年日均存款30万元,实际年日均存款为60万元,溢出30万元年日均存款可纳入本次评估得分;B供应商未有中标项目承诺年日均存款,但已办理年日均存款30万元,可纳入本次评估得分) 3、供应商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在邮政指定机构办理或引荐贷款(融资E)业务达50万元得1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承诺项最高得3分;如投标前一年内已在邮政指定机构办理或引荐贷款(融资E)业务达50万元得1.5分,每增加50万元得1.5分。本项最高得4.5分。(投标前已办理业务项计分举例:如供应商A在常州邮政其他中标项目中承诺贷款(融资E)业务50万元,实际贷款(融资E)业务为120万元,溢出70万元贷款(融资E)业务可纳入本次评估得分;B供应商未有中标项目承诺办理贷款(融资E)业务,但已办理贷款(融资E)业务50万元,可纳入本次评估得分) 以上3项协同业务发展合计,最高得7.5分,其中承诺项最高得5分。(供应商提供承诺中标后办理业务的,须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已办理业务的,须提供公告发布后由中国邮政常州市分公司金融业务部出具的盖章证明文件原件,以上不包含中标单位以往常州邮政同类项目承诺份额) |
附件2
技术(服务)规范
技术规范的★条款不接受负偏离,否则会导致投标被否决
一、采购采购概述:车用尾气净化液(国六),合同期1年,按订单送货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路邮区中心,规格为10KG/桶或20KG/桶,总预算33.2万元。
具体采购量以实际业务量为准,采购人不作承诺。
二、产品技术要求
1.车用尾气净化液(AUS32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含量不低于32.5%,冰点为-11℃。
★2.提供的全部产品须满足符合国六排放要求,产品符合GB29518-2013标准。投标人须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投标人必须承诺供应的每一批次车用尿素溶液均为原装产品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产品保质期:10℃以下36个月,25℃以下18个月,30℃以下12个月。
★4.所投产品获得美国石油学会API认证。
★5.质量保质期内经车辆管理部门检测,因尿素质量问题造成的排放超标、尿素泵堵塞、排气管堵塞、机械故障和经济损失,由投标人全部负责。投标人必须保证货源充足,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对使用单位有时间要求的,应最大限度满足。
★6.经车辆服务站、维修厂检测,因车用尾气净化液问题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限速、限扭、排放超标、尿素泵堵塞、排气管堵塞、机械故障、经济损失和安全责任,由车用尾气净化液销售方全部负责,如需维修或更换的,须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
★7车用尾气净化液销售方必须自觉接受采购方的监督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协议:
(1)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的;
(2)保修期内确因质量问题拒绝免费更换的;
(3)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
(4)擅自提高价格的;
(5)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6)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7)使用期内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8)拒绝接受采购方监督检查的;
(9)未按协议签订的服务承诺要求不提供优质服务的;
(10)未按时报送《车辆车用尾气净化液使用情况统计表》和《车辆车用尾气净化液使用结算清单》超过3次的;
(11)合同执行期间,销售方被厂家取消销售资质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协议事项的。
★8.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标准规格的样品1桶供采购人留存。
★9.投标人须为拟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如为代理商须提交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代理商不能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制造厂商的授权;制造厂商不得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
三、货物的生产和交付
★1、投标人应拥有专用储存仓库,在货物未按订单发运出之前,保证一定的库存货物、保证货物的质量和安全,以便必要时能迅速提供产品。仓库有专设管理员,负责出入库账目、统计报表、组织发货工作。仓储费用、运输费用及货物出库前的货物质量、数量等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2、采购人按月要货,自采购人向投标人下达订单之日起4日内,投标人应将货物准确、安全运送至交货地点。由采购人指定的收货人在交货地点开箱、检查包装及清点货物内容和数量无误后,在到货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视为投标人向采购人交付货物。投标人负责自担费用收集经有效签收的到货验收单原件并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人作为结算的依据之一。
★3、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相关运输、装卸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运输、装卸过程中标的物的毁损、丢失由投标人承担,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4、投标人应按要求包装及标记。包装费用由投标人承担且投标人不予回收。采购人如有特殊要求,另行约定。每批次货物须在包装上明确标识品名、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便于采购人下属各级单位根据不同品种予以识别、分发及使用。
四、检验和验收
★1、投标人按照采购人订单要求的货物规格型号和数量发货,到货后10日内,经采购人指定的收货人检验验收合格后签章确认,出具到货验收单,到货验收单一式两份,投标人和收货人各持一份。到货验收单仅作为投标人履行协议条款中货物交付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性能等指标的最终检验依据。
★2、采购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货物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采购人货物质量及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人应对经抽检的同一订单下该批次全部货物及同期(检测日前1个月内及检测日后1个月内)已生产的货物(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收货人已完成到货验收的货物、仍在投标人或在途的货物)进行赔偿、更换或退货,对未交付的货物采购人有权拒收。
3、采购人若对货物包装、品种、规格、数量等外在品质存有异议,应在收货后5日内向投标人提出,如经查证存在明显的质量瑕疵、货物短缺、运输损毁等问题,投标人应进行赔偿或更换。
五、付款方式
1、货款每月进行一次结算。
2、投标人按月向采购人车辆管理部门报送《车辆尿素情况统计表》和《车辆尿素费用结算单》。经核实无误后开具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及相关单据并确认无误后30日内向投标人支付当期已交付货物总价100%的货款。
3、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指定账户缴纳3万元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尽职履约的,合同履行结束后一个月后履约保证金无息从原账户退还。
★六、投标人不良行为及惩罚措施
如出现以下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负面行为,将按照《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进行管理和处罚。对列入黑名单的采购供应商,应视其负面行为对邮政企业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对全部品目采取为期1至5年直至永久的禁入措施(对于供应商负面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加重处置力度)。在公布黑名单文件规定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内,相关单位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发生采购行为,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对于被采取永久禁入措施的黑名单供应商,应对其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注册设立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采取永久禁入措施。属于涉案供应商的,按照集团公司涉案合作商相关要求处理。
序号 | 行为分级 | 行为分类 | 处置措施 | |
1 | 一般负面 | 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2 | 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拒不执行合同,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3 | 未经同意自行将合同标的转包、主要部分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行业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4 | 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追究责任,且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5 | 其他经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 ||
6 | 严重负面 | 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弄虚作假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或被各级巡视、巡察、审计部门及业务检查认定存在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资质或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用状况,或发生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谋取中标、成交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7 | 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或被各级巡视、巡察、审计部门及业务检查认定存在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的。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互相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或与检测机构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8 | 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后或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选择性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9 | 合同履约中,产品质量或服务标准不符合采购技术规范“*”指标要求且拒不整改或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10 | 拒绝邮政内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此类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11 |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处理违约或纠纷并给邮政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12 |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
| 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13 | 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 ||
14 | 重大负面 |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向采购人、采购评审委员会、采购代理人、检测机构等中国邮政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10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
15 |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履约过程中向相关邮政企业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10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16 | 由于供应商违约导致严重损害客户利益,引发大规模客户强烈投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属地内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在多地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5年至永久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17 |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
| 全国范围全品目永久准入限制 | |
18 | 签订虚假合同、虚开票据、提供虚假凭证等行为配合套取资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套取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套取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10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19 | 其他经认定为重大负面行为的 |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 ||
说明:对应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寄递事业部或省分公司 (一级集采项目根据结果使用范围扩展控股子公司总部、控股子公司省分公司、直属单位) |
附件3
合同草稿
车用国六尿素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送达地址:
电话: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送达地址:
电话:
第一条 协议标的和标准
(一)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交付如下标的物(以下简称货物):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1 | 车用尿素 |
|
| *kg/桶 |
(二)乙方负责提供货物的运输配送、配合检验验收等伴随服务,具体约定见本协议及附件。
(三)本协议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本协议附件 1 的要求和标准,不低于投标样品(如有)技术规格,并适合甲方特定使用环境和特定用途。如涉及没有提及的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适用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甲方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有效标准。
(四)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条 价格
(一)本协议项下涉及的货物单价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货物名称 | 服务范围 | 不含税单价/元 | 含税单价/元 | 税额/元 | 税率(%) |
| 车用尿素 | 国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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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具体需求数量和金额以实际订单为准,甲方不承诺最终采购数量;
(2)以上货物价格在本协议期限内有效;
(二)以上价格包括产品原材料、加工、包装、运输、保险、售后服务、相关税费等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乙方承担。
(三)本协议纳税义务发生时若国家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不含税价款不变,增值税和协议含税价款根据国家税率变动相应调整。
第三条 采购订单
(一)本协议采用框架协议+订单方式执行。“订单”指甲方向乙方下达的,需要乙方向甲方指定邮政企业供货的订货通知,采购订单格式见附件 2 。本协议甲方具体指 。
(二)根据本协议下达的订单受本协议的约束。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下达订单,但双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和已下达的订单继续执行已签署的订单,直至该订单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甲方订单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三)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对采购订单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除非有合理原因(合理原因须经甲方方认定,包括不可抗力等,但不包括产品价格上涨、选择性拒绝供货等),乙方应在甲方单方签字盖章订单发出之日起4日内将确认生效的订单送达甲方。
1.订单以甲方及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确认生效。
2.订单中“供应商”盖章公司须与本协议中“乙方”盖章公司为同一公司;订单中“授权代表”签字人须与本协议中“乙方”签字人为同一人。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对已送达订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四)如乙方非因合理原因,未在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时间内确认或拒绝,该订单视为已被乙方接受,乙方应按甲方确认的订单履行。如乙方未执行该采购订单则构成延迟履约,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货物的生产和交付
(一)乙方应拥有专用储存仓库,在货物未按订单发运出之前,保证一定的库存货物、保证货物的质量和安全,以便必要时能迅速提供产品。仓库有专设管理员,负责出入库账目、统计报表、组织发货工作。仓储费用、运输费用及货物出库前的货物质量、数量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自甲方向乙方下达订单之日起 4 日内,乙方应将货物准确、安全运送至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在交货地点开箱、检查包装及清点货物内容和数量无误后,在到货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乙方负责自担费用收集经有效签收的到货验收单原件并提交给甲方或甲方作为结算的依据之一。
(三)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相关运输、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装卸过程中标的物的毁损、丢失由乙方承担,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四)乙方应按附件 1 要求包装及标记。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予回收。甲方如有特殊要求,另行约定。每批次货物须在包装上明确标识品名、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便于甲方下属各级单位根据不同品种予以识别、分发及使用。
第五条 检验和验收
(一)乙方按照甲方订单要求的货物规格型号和数量发货,到货后 10 日内,经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检验验收合格后签章确认,出具到货验收单,到货验收单一式两份,乙方和收货人各持一份。到货验收单仅作为乙方履行协议条款中货物交付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性能等指标的最终检验依据。
(二)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货物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甲方货物质量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乙方应按照第九条的约定对经抽检的同一订单下该批次全部货物及同期(检测日前 1 个月内及检测日后 1 个月内)已生产的货物(包括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已完成到货验收的货物、仍在乙方或在途的货物)进行赔偿、更换或退货,对未交付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
(三)甲方若对货物包装、品种、规格、数量等外在品质存有异议,应在收货后 5 日内向乙方提出,如经查证存在明显的质量瑕疵、货物短缺、运输损毁等问题,乙方应按照第九条的约定进行赔偿或更换。
第六条 付款
(一)发票类型(勾选二选一)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货款 每月 进行一次定期结算。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指定账户开具当次结算金额全额的发票以及订单复印件、“到货验收单”复印件等单据材料。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关单据并确认无误后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已交付货物总价100%的货款。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保证金缴纳凭证后,方可支付第一笔货款。
若因乙方提供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导致甲方延期付款的,不视为所有与甲方有关的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依据如下账户信息向乙方提供的账户支付订单货款。
乙方的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税号:
账号:
开户行:
联行号:
以上乙方“开户行”必须与其在人行系统中名称完全一致,以确保能够正常付款成功。
(四)甲方开票信息另行提供。
(五)双方一致同意,如乙方有赔偿损失或交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未支付协议款项和/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乙方应另行给予甲方赔偿,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六)双方在协议首部约定的通信地址、通信方式和联系人、上述账户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保证
(一)乙方保证其对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具有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或已取得必要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所有权、物权、债权、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第三方固有权利的起诉。
(二)如果发生第三方对甲方因使用乙方交付的货物的侵权指控,乙方应负责出面解决问题,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若甲方因此应依法先行向第三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乙方也应当全额补偿甲方。第三方因甲方使用乙方交付的货物侵权起诉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在协议有效期内,如货物出现质量及服务等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 24 小时内派人至现场确认,并应在确认问题后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并按要求处理。如果乙方未能及时解决问题,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而且甲方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第八条 保密
(一)乙方承诺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及其附件、采购订单、采购文件、管理规定、财务信息、客户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或乙方员工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乙方应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 1000 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等。
(二)合作结束后,乙方于项目完成后10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甲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按照甲方要求方式销毁。
(三)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且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毕或终止而失效,乙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履约延误责任及赔偿
1.在履行本协议和订单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除不可抗力情形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限交货,甲方应在不影响协议项下的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向乙方收取误期赔偿费。延误时间达到7日,甲方向乙方收取延误交付货物总价的百分之五(5%)作为赔偿费,之后每增加1日,赔偿费按延误交付货物总价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完成交货为止。一旦延误超过15日及以上时间,甲方有权减少乙方的供货份额;出现2次及以上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费。
(二)质量责任或其他违约责任及赔偿:
1.在到货验收、质量检测及货物使用等环节中发现乙方生产的货物不能满足本协议技术规范要求,乙方须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过整改后货物质量依然达不到协议要求,乙方需赔付 2000 元违约金或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等价值货物。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誉等无形损失)再提出索赔,乙方需根据甲方核算的损失金额予以赔偿,且甲方有权减少乙方的供货份额;一年内在到货验收和质量检测中出现 2 次及以上质量问题(不能满足货物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在乙方交货时,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查出货物数量不足或有明显质量问题,乙方须予以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交货时间自原订单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向甲方缴纳误期赔偿费。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
3.乙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之日起20日内,将赔偿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在甲方或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其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延期支付相应货款、或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完成相应赔偿。同时,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的任何经济损失等。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4.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未尽责任和义务不因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了本协议约定的赔偿费而被免除。
(三)严重违约及终止协议:
1.发生下列严重违约情形之一的,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终止全部或部分协议: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分包或者类似的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协议(含协议订单)义务的;
(2)乙方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时限以及甲方根据协议约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交付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3)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项目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见第十一条)或欺诈行为的。“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协议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的利益,包括报价人之间串通报价(递交报价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使各报价丧失竞争性,剥夺甲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4)乙方违约,甲方提出整改要求但乙方拒绝整改的;
(5)违反本协议其他义务,影响实现本协议目的的。
2.甲方根据上述约定终止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选择其他主体替代乙方,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被终止的部分。
(四)乙方履约过程中单方面终止协议(含订单)或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甲方(含甲方上级单位)和甲方有权按中国邮政供应商管理的相关办法处理。
(五)在乙方完全适当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延迟支付订单价款的,依照签订协议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未支付订单价款的,乙方有权解除订单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但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前向甲方提交人民币 3万元 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为 1 ?年/ □个月。
(二)保证金以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勾选二选一)
□ 银行保函:由在中国营业的商业银行开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 银行电汇或转账。
收款单位全称: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三)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依照本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以直接扣留保证金或者向银行发出书面指令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抵付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和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乙方追偿。
(四)发生上述情形后,保证金或者保证金账户金额不足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如乙方未及时提交或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从协议或订单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违反前述约定的,每逾期1日,乙方按照保证金总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五)因乙方违约终止协议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保证金。
(六)本协议保证金有效期满,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情形下,双方结清各项款项、费用后,甲方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或者书面通知银行同意撤销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反商业贿赂
(一)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相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1)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合同项下订单),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2)将乙方纳入甲方合作“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全面业务合作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经济业务往来。
(二)乙方充分理解并承诺、同意,乙方不属于“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否则本合同除赔偿条款外自始无效。“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与邮政企业无投资关系;(2)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领导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邮政企业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或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企业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经双方友好协商还不能解决,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有效期及其他
(一)本协议应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 1 年。
(二)本协议适用于“ 市分公司车辆用尿素框架采购项目”的供货及相关服务部分。本协议的附件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承诺书、书面通知、成交通知书及为履行本协议所签署的补充文件、备忘录等,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组成协议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协议文件的优先顺序:
(1)本协议及附件。本协议附件如与协议正文约定不一致时,以协议正文为准。乙方响应文件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若乙方响应承诺优于本协议约定的,以乙方响应文件内容为准;若乙方响应承诺劣于本协议约定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采购文件;
(3)成交通知书。
2.上述各项协议文件包括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3.在协议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协议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三)任何对本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书面变更补充协议。
(四)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如遇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幅度变动等原因,甲、乙双方可就协议下一年度的货物单价进行谈判。甲方有权决定下一年度协议是否继续执行,如协议终止,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如甲乙双方同意调整货物单价,签订补充协议并执行。
(五)在协议有效期内,因政府、行业要求(如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等)导致甲方货物技术要求发生实质性变化,甲方有权提议双方对货物技术、价格等进行谈判,按谈判结果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并在协议终止前对乙方根据生效订单约定已提供的货物进行费用结算;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应在同类项目下一次集中采购前的过渡期内,配合研发或提供技术支持,并尽可能满足符合新技术标准的货物生产需求。
(六)乙方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是 ?否。若是,甲方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配合乙方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附件:
1.技术规范书
2.采购订单
3.承诺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章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
承 诺 函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本合同。
我方理解并接受,在合同履行期间,我方如出现以下需纳入甲方黑名单管理的负面行为,甲方有权按照《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采购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和处罚。甲方有权视负面行为对邮政企业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限定品目或全品目为期1至5年直至永久的禁入措施。在甲方公布黑名单文件规定的品目、地域和时间等范围,甲方相关单位不得采购我方提供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甲方有权对我方或我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注册设立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采取永久禁入措施。
具体负面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为分级 | 行为分类 | 备注 |
1 | 一般负面行为 | 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拒不执行合同,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
|
2 | 未经同意自行将合同标的转包、主要部分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行业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
| |
3 | 拒绝配合处理违约或纠纷的 |
| |
4 | 严重负面行为 | 合同履约中,产品质量或服务标准不符合采购技术规范“*”指标要求且拒不整改或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
|
5 | 拒绝邮政内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 |
6 |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含)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
| |
7 | 重大负面行为 |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履约过程中向相关邮政企业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
8 | 由于供应商违约导致严重损害客户利益,引发大规模客户强烈投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 |
9 |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5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
| |
10 | 签订虚假合同、虚开票据等行为配合套取资金的 |
| |
11 | 其他负面行为 | 其他经认定为负面行为的 |
|
承诺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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