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福建邮政2019-2020年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企业入围项目
项目编号:CPFJ20190041
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01号邮政大厦2410室
采购项目联系方式:许文敏0591-83300810
电子邮箱345039259@qq.com
首次公告日期:2019年4月18日
更正公告日期:2019年5月10日
更正(补充)事项及内容:
一、第一部分询价通知书:
1、询价内容:原“单个项目合同包数超过10个且项目总金额达5000万以上,最高收费标准上浮80%”。现更正为“单个项目合同包数超过10个且项目总金额达5000万以上,最高收费54000元。”
2、增加否决条款及说明:(1)本项目任一投标报价为“0”,其响应将被否决。
(2)若响应人本项目折扣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报价(指所有通过资格审核的响应报价,下同)平均值30%(含30%)以上,或者响应人本项目任一项最高收费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报价平均值50%(含50%)以上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3)上述收费除另有约定外,均由响应人向服务项目的中标人收取。收取费用包含了整个采购活动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3、供应商资格要求:原“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为2017年度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入围的50家代理名单中的企业。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入围名单的证明材料”。
现更正为“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为最新一期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入围的企业(入围名单以比选结果公告为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入围名单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授权书)。”
2、原“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招标活动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书面声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以“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现更正为“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招标活动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书面声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以“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3、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更正为:2019年5月17日9时至5月17日10时止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开标时间更正为:2019年5月17日10时
二、供应商须知增加内容如下:
(一)开标:开标过程由采购人负责记录,各供应商代表递交响应文件后均离开现场。
(二)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的规定,在对响应文件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响应文件未经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2.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5.响应文件没有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三)符合性检查: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还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询价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评估,其投标将被拒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按照否决投标处理:
1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
2 .响应文件组成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
3 .响应文件未签署或盖章的,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未按规定提交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未按规定提交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的;
6 .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性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7 .采取分包、转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8 .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 .不符合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款、无效投标条款的。
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判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四)串通投标的情形
1.禁止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五)投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六)比较与评价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2.在评标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七)评标方法:响应人的折扣报价和最高报价,以及各项评审分均取到小数点后2位。
(八)确定入围候选企业
原“根据满足询价文件的全部技术和商务要求且总评审分与最高评审分的分值差在10%以内,按评审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前5名的为候选入围企业(评审分相同则随机抽取确认);入围不足5家时取实际入围家数。”
现更正为:根据满足询价文件的全部技术和商务要求,按评审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前5名的为候选入围企业(评审分相同则随机抽取确认)。
三、其他:公告期限3天